陕西省勘察设计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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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介绍

陕西省勘察设计协会成立于1987年4月2日,是由陕西省的勘察设计单位(含中央部属和省外驻陕单位)、与勘察设计事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陕西省民政厅,行业指导部门是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五届理事会共有注册会员单位525家,理事会理事169名,常务理事58名。第五届理事会理事长张文亮,副理事长兼秘书长燕建龙。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协会活动符合行业整体利益;坚持行业自律,努力做好行业服务和协调工作,维护好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民主办会、自主办会的原则,团结、带领陕西省勘察设计单位,致力于行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为进一步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管理水平,发挥好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陕西省勘察设计事业发展作出不懈努力。

协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是:本协会以服务于陕西省勘察设计行业为中心,积极参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推进。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城市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小城镇建设和文化旅游名镇等重点工作。帮助勘察设计企业不断拓宽国际、国内市场,围绕一带一路的建设,做优做强做大陕西省勘察设计行业。

本协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

(一)积极宣传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督促会员遵纪守法、履行行规行约、规范市场行为,自觉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加强勘察设计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促进行业自律,发扬敬业精神,使全行业树立讲诚信、守信用、爱信誉的新风尚;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建立诚信档案,开展诚信评估,建立行业诚信体制;

(三)深入开展行业内的调查研究工作,结合陕西省勘察设计行业实际,研究制订行业改革和发展规划,代表本行业对关系到行业发展、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负责具体组织陕西省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工程设计、工程建设优秀标准设计、工程设计计算机优秀软件和优秀QC小组成果的评选工作,增强会员单位创优争优意识;

(五)推进勘察设计信息化建设和质量、环境、安全健康三个管理体系标准的贯标工作;协助会员单位提高技术装备水平;

(六)组织开展本行业各种学术、技术交流和技术服务活动,开展本行业的教育培训、技术咨询、新技术(标准)推广、信息交流,不断提高勘察设计队伍的业务技术素质;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合理要求,协助会员解决存在的困难及问题;

(八)组织经验交流,加强横向联系,编辑出版《陕西勘察设计》会刊,及时宣传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行业的方针、政策,组织信息交流和推广勘察设计单位体改、管理和其他先进经验;

(九)发展同省外和国外同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合作交流;

(十)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协会地址:西安市西七路291号             邮政编码:710003

联系电话:029-87273595                 传真:029-87383895

邮箱:SKSX@nwh.cn


《陕西勘察设计》刊物简介



《陕西勘察设计》是陕西省勘察设计协会会刊,由省勘察设计协会主办。

会刊坚持以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及时准确地宣传国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方针政策,反映行业动态和报道我省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进步,为会员单位在改革发展、科技创新、管理创新、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信息交流搭建平台,努力在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工作,联系和服务会员单位等方面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会刊为月刊,主要栏目有:文件选登、领导讲话、企业风采、协会活动、综合报道、标准规范、交流与探讨等栏目。会刊免费发给各会员单位,同时交流赠阅给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全国范围同业协会。



陕西省勘察设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陕西省勘察设计协会(SHAAXI PROVINCE RECONNAISSANCE AND DESIGN ASSOCIATION,缩写为 SRD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陕西省的勘察设计单位(含中央部属和省外驻陕单位)、与勘察设计事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协会活动符合行业整体利益;坚持行业自律,努力做好行业服务和协调工作,维护好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民主办会、自主办会的原则,团结、带领陕西省勘察设计单位,致力于行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为进一步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管理水平,发挥好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陕西省勘察设计事业发展作出不懈努力。

第四条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陕西省民政厅,接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行业指导部门是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住所在陕西省西安市西七路29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以服务于陕西省勘察设计行业为中心,积极参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推进。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城市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小城镇建设和文化旅游名镇等重点工作。帮助勘察设计企业不断拓宽国际、国内市场,围绕一路一带的建设,做大做强陕西省勘察设计行业。

本协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

(一)积极宣传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督促会员遵纪守法、履行行规行约、规范市场行为,自觉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加强勘察设计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促进行业自律,发扬敬业精神,使全行业树立讲诚信、守信用、爱信誉的新风尚;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建立诚信档案,开展诚信评估,建立行业诚信体制;

(三)深入开展行业内的调查研究工作,结合陕西省勘察设计行业实际,研究制订行业改革和发展规划,代表本行业对关系到行业发展、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负责具体组织陕西省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工程设计、工程建设优秀标准设计、工程设计计算机优秀软件和优秀QC小组成果的评选工作,增强会员单位创优争优意识;

(五)推进勘察设计信息化建设和质量、环境、安全健康三个管理体系标准的贯标工作;协助会员单位提高技术装备水平;

(六)组织开展本行业各种学术、技术交流和技术服务活动,开展本行业的教育培训、技术咨询、新技术(标准)推广、信息交流,不断提高勘察设计队伍的业务技术素质;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合理要求,协助会员解决存在的困难及问题;

(八)组织经验交流,加强横向联系,编辑出版《陕西勘察设计》会刊,及时宣传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行业的方针、政策,组织信息交流和推广勘察设计单位体改、管理和其他先进经验;

(九)发展同省外和国外同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合作交流;

(十)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陕西省持有国家正式颁发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含中央部属和省外驻陕单位);

(四)本协会的分会及中心站;

(五)与本协会工作有关的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六)在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当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本协会要求保护;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承担并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遵守本协会制定的职业道德和行规行约;

(五)关心本协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支持协会会刊的编辑出版工作,积极为会刊撰稿和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六)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协会常务理事会通报后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有严重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采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协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经陕西省民政厅报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勘察设计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一届), 任期最长不能超过两届(八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陕西省民政厅报备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人一般由理事长担任。特殊情况下, 根据中央两办印发《社会团体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规定,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协会理事会委托副理事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理事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处理本协会重大问题;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责任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办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理事长会议的召开事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协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协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协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款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之前,必须经过有资质的第三方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协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三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陕西省民政厅报备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陕西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陕西省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陕西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7年12月 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陕西省民政厅报备之日生效。


陕西省勘察设计协会会员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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