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救援支队: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明确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的法定职责,为进一步厘清职责、加强部门协同,避免监管漏洞,统筹好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工作,促使优化营商环境措施更实、流程更佳、工作衔接有序紧密,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现就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消防监督检查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准确把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范围
根据《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的规定,需要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应依法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建设工程分为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应依法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按照法定程序,自行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法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消防验收备案由住建部门按照一定比例抽查。
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依法不需要向住建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二、要严格界定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建设工程范围
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主要针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达到消防安全状态或改变消防安全状态时的建设行为。对以下情形,无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一)仅作更名的行为。如:A幼儿园更名为B幼儿园(营业执照名称),不改动建筑消防设施,不改变建筑防火内容;
(二)简易的装饰装修行为。如:建设工程仅做粉刷顶棚、墙壁、地面,更换移动式家具,或使用地砖、大理石等不燃材料美化环境,且不改变原有建筑防火内容、不改动建筑消防设施;
(三)厂房仓库的简易变更行为。如:对已经消防验收或备案合格的厂房与仓库,仅更换使用单位,或调整、改变生产工艺、生产性质,但不改变建筑防火内容和火灾危险类别、不改动建筑消防设施。
三、要加强对违法行为查处协作工作,并做到信息共享
(一)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且已开工建设或已经投入使用的项目,住建部门应及时将其涉嫌的违法行为相关证据、工程信息书面移交给同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进行核查处理。
(二)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依法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对其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擅自施工的认定,以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的时间为准;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水、电等工程,不作为正式施工对待)、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未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等违法行为,各级住建部门要依法核查处理。消防救援机构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后,应及时函告同级住建部门核查处理。
(三)在消防验收和验收备案中,住建部门发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报告等违法行为,应将文件、报告记录内容与现场不一致的视频、照片及有关证人证言等证据固定并及时连同工程信息等资料书面移交给同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处理,并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行为上报至省住建部门纳入信用管理。
(四)住建部门对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通过审批平台将消防验收和验收备案消防技术资料推送给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公众聚集场所存在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应函告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处理。
(五)消防救援机构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民用建筑平面布置改变、使用性质变化、疏散设施变动、增加可燃易燃材料装修、建筑消防设施改动的,或厂房仓库火灾危险性类别、平面布置改变、疏散设施变动、新的生产装备影响原建筑的防火分区和疏散设施、影响消防设施使用的,函告同级住建部门予以核查。
四、要做好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消防技术标准的学习宣贯工作
(一)对省住建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会通过的特殊消防设计等资料,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住建部门、省辖市(县)住建部门,应将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以书面或电子版形式,推送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应针对特殊消防设计范围、采取的技术措施,及时编制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必要时可邀请住建部门参加预案编制,住建部门应予以协调、参与、协助。
(二)对新发布的有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有关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技术指南导则等,各级住建部门与消防救援机构要共同做好学习宣贯工作,在组织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培训时,可互相邀请对方部门工作人员参加。
(三)对适用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具体条文,存在理解不同或异议的,同级住建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及时进行讨论研究或分别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明确。
五、要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沟通会商机制
(一)对于商业经营活动中不断出现的新业态,住建部门与消防救援机构要及时研究,根据其经营特点,以现有消防技术标准为遵循,进行准确定性,统一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与消防监督工作的技术标准。如密室脱逃馆、剧本推理馆等类型的场所,应按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定性。
(二)对于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建设工程,以及使用消防新产品的,住建部门与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信息共享与交流工作,认真研究有关政策管理规定,准确把握适用规范,从严进行审查验收和消防监督,把好安全关口。
(三)住建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在推进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中,对各自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简化流程和工作措施,在发布前应充分征求对方意见,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做好政策衔接贯通,提高服务市场主体的协同性、一致性,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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