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住房和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行政审批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我省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时间
2021年3月15日至6月30日。
二、试点内容
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变更)下放至我省。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详见附件。
三、申报途径
2021年3月15日起,注册地在我省的企业可通过陕西省政务服务网登录,就上述试点范围内的资质向我厅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有关办事指南、申报流程和材料清单,可通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具体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查询。
四、业绩和人员入库
1.企业开展资质申请前需将用于申请资质的项目业绩、人员信息录入至相关平台,供资质审核时提取使用。其中,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录入“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项目业绩应符合法定建设程序,相关工程建设资料齐全,否则不予认可。
2.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实行分级管理和开展数据专项治理等工作的通知》(建市招函〔2019〕48号)要求,目前已入库的工程数据统一确认为D级,根据企业意愿自主申请提供工程业绩相关材料,分别提交项目所在地县、市、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升至C、B、A级,平台标记为A级的工程项目直接作为有效业绩认定,不再进行项目业绩核查,B级、C级均需组织项目业绩实地核查,D级不得作为企业申请资质晋升的项目业绩。
3.各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把关录入平台的项目业绩、技术人员信息等数据,并配合做好试点过程中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技术人员信息等核查工作。
五、审批方式
为确保承接工作平稳过渡,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审批,其他资质采用我厅现有审批方式,按照《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审查并公示审查意见。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我厅仍按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涉及审批权限下放资质类别的重组、合并、分立,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9号和《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业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建发〔2020〕70号))执行。
六、资质证书颁发
试点期内有关资质改为颁发电子证书,不再颁发纸质证书。电子证书纳入省电子证照系统统一管理,有关电子证书的样式和使用管理要求,按照《关于实行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陕建发〔2019〕1191号)执行。试点下放范围的资质证书,如涉及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等企业信息变更需要换证的,统一换发本省电子证书。原资质证书既有下放试点资质,又有未下放试点资质的,取得下放省级试点资质电子证书后,需先凭资质证书原件到省厅综合服务中心窗口备注已取得资质类别并加盖公章,再按照要求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换取未下放省级的新证书。
七、事中事后监管
工程业绩和技术人员信息核查过程中,经各县、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不合格的,我厅不再组织重新核查;上报核查结果合格的,将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核查。对于工程业绩和技术人员信息录入、提供核查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严肃查处申报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的责任,并通报全省。申报企业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三年内不受理其相应企业资质申请事项;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申报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企业和个人诚信记录与行业监管结合,对企业违法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业准入清出等方面实施联动。
试点过程中遇有相关问题,直接向我厅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反映。我厅将积极探索深化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高行政许可效率。
附件: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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