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勘察设计协会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文件登载 协会工作 协会通知 行业资讯 会员展示 评比工作 技术培训 分支机构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件登载 > 正文
协会工作 更多..
· 省勘察设计协会张文亮理事长、...
· 协会领导一行到中煤西安设计工...
· 协会领导一行前往陕西省交通规...
· 协会领导一行莅临陕西省城乡规...
· 协会领导一行莅临陕西省现代建...
协会通知 更多..
· 关于召开陕西省勘察设计协会第...
· 关于举办“设计之光·共绘未来...
· 关于推荐阅读《筑梦新征程─探...
· 关于开展工程勘察设计行业 “...
· 陕西省建筑装饰协会发布《陕西...
行业资讯 更多..
· 六秩峥嵘勘伟业,甲子荣光绘新...
· 西勘60年丨公司召开建院60...
· 2024年度全国勘察设计同业...
· 住房城乡建设部在西安市召开全...
· “好设计”引领“好房子”——...
评比工作 更多..
· 2023陕西省工程勘察设计行...
· 中设协字〔2023〕147号...
· 陕西省勘察设计协会支持陕西省...
· 关于2023年陕西省工程勘察...
· 2023-10号文 关于公布...
培训中心 更多..
· 公益课“岩土工程勘察及施工图...
· 西安防震减灾暨建筑减隔震技术...
· 关于召开 2018 年建筑设...
· 陕西省勘察设计协会顺利召开《...
· 关于举办最新国标《钢结构设计...
分支机构 更多..
· 陕西省勘察设计协会数字化工作...
· 陕西省勘察设计协会企业文化建...
文件登载
关于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与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建质发﹝2020﹞26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陕政发〔2019〕13号)要求,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现就加强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与人员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检测人员培训备案管理

(一)检测机构人员培训

拟从事质量检测的人员自行参加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和长安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开展的全省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相关专业培训。

(二)检测机构人员备案

拟从事质量检测的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在陕西建设网检测机构管理系统中按检测机构资质类别提交相应材料申请备案。

1.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1)检测机构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

(2)检测机构出具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证明;

(3)高级或者中级职称证书;

(4)1人的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证书。

2.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1)检测机构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

(2)检测机构出具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证明;

(3)高级或者中级职称证书;

(4)1人的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证书。

3.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1)检测机构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

(2)检测机构出具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证明;

(3)高级或者中级职称证书。

4.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1)检测机构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

(2)检测机构出具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证明;

(3)高级或者中级职称证书;

(4)1人的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证书。

5.见证取样检测类

(1)检测机构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

(2)检测机构出具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证明;

(3)高级或者中级职称证书。

除以上检测机构资质类别外,其余检测机构资质类别检测人员只需在陕西建设网检测机构管理系统中提交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即可备案。

二、简化检测机构资质延期

检测机构在资质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申请资质延期。

1.三年内无不良行为检测机构在申请资质延期时,应提交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三年内《检测机构无不良行为证明》。对无不良行为且经审核检测人员(注册人员)数量满足该检测机构资质类别要求的准予延期。

2.三年内存在不良行为的检测机构应将不良行为整改完毕后才可申请延期。应提交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检测机构整改完毕后无不良行为证明》。对完成整改且经审核检测人员(注册人员)数量满足该检测机构资质类别要求的准予延期。

三、依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和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工作需要,对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附件:1.检测机构人员数量标准(略)

2.检测机构无不良行为证明(略)

3.检测机构整改后无不良行为证明(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