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7〕134号)、《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的函》(国统制〔2019〕4号)、《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调查制度的函》(国统制〔2019〕3号)要求,2019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继续执行相关统计调查制度(见附件1、2、3,以下统称统计调查制度),现就统计调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范围及要求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和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企业开展统计调查工作。
二、报送流程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统计流程,我部对原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系统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系统进行了整合,形成了统一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统称统计报表系统),供本次统计调查工作使用。
(一)企业于2020年2月28日前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路径:首页/办事大厅/非行政许可信息报送栏目)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登录统计报表系统填报各项统计数据,并上传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附件4)扫描件。
(二)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上报的统计报表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核完成后,于2020年3月10日前通过统计报表系统将本地区统计报表数据报送至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上报的统计报表数据进行复核和汇总,于2020年3月31日前通过统计报表系统完成对本地区统计报表数据的确认并上报。
(四)工程勘察设计收入(不含子公司,下同)6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企业,还应于2020年5月31日前通过统计报表系统,将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财务指标申报表,以及其它反映企业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合法财务报表扫描件上传,并将纸质版报送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或报送材料不能准确反映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企业,将不列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收入排序名单。
三、其他事项
(一)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加强统计管理,明确责任人,保证统计工作质量,对本地区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请省级、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填写统计报表系统管理账户登记表(附件5),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020年1月31日前将电子版(无涉密内容)发送至:yangguang@mohurd.gov.cn。我部将根据登记信息配置统计报表系统管理账户,并统一反馈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有关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认真学习统计调查制度,正确理解统计指标涵义,审核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按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统计报表系统供有关企业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免费使用。用户可在统计报表系统首页下载操作说明,按照操作说明进行登录和操作,如遇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联系电话:
勘察设计统计 010-58934169
工程监理统计 010-58933790
工程招标代理统计 010-58933262
技术咨询 010-88018812 010-88018813
附件:1. 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
2. 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
3.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调查制度
4.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
5. 统计报表系统管理账户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