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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登载
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建发〔2019〕126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韩城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停车资源配置效率,增强有效供给,提升城市公共服务和综合承载能力,切实改善城市出行环境,缓解城市停车矛盾,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解决城市停车设施供需矛盾为突破口,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引导、社会共治、公众参与”的总体要求,科学引导交通需求,合理配置停车资源,构建有序停车环境,盘活既有存量,确保供应增量,创新停车信息化应用,强化城市建设区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加快停车产业化进程,推进电动车充电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停车新格局,全面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实施原则

(一)规划引领,保障供给。依据上位规划及综合交通体系等规划,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资源,科学编制完善停车场专项规划,优化停车设施布局,切实保障用地供给,解决停车乱、停车难等静态交通问题。

(二)简化审批,加快建设。按照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主动服务的工作思路,简化投资建设、经营手续办理程序,完善投融资政策,坚持政府投资和社会资本参与双轮驱动,以及“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统筹谋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加快建立以配建停车为主、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供给体系。

(三)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完善城市停车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执法,健全长效监管工作机制,落实城市停车设施运营管理部门职责,综合运用科技手段,提高停车设施使用效率,推进停车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智能化。

三、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范围与上位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相一致,重点为城市建设区(建成区)、城市双修规划范围等区域。

四、主要任务

(一)完善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统筹考虑城市停车现状及长远停车供需关系,制定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总体目标。按照国家标准规划车位比例,明确停车设施布局、规模和建设时序。将停车设施规划作为城市补短板、老旧小区改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在中心城市的学校、医院、体育场、旅游区等矛盾比较突出的区域,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布点。统筹城市功能分区的区位特征、用地属性、停车供需矛盾,完善城市具有前瞻性和长期性的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二)做好与城市详细规划的衔接。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要与城市详细规划做好衔接,确保规划布点落到实处。经批准的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作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的依据,要认真实施,不得随意改动。各市县(区)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完善工作,及时将审批后的编制成果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综合使用土地建设停车设施。停车设施用地必须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综合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人防工程的地下空间,充分利用高架桥荫、无法独立开发土地、高压线地下空间、既有未利用空间、城市更新土地等建设停车设施;开发利用城市边角地谋划建设立体停车设施,并做好临街立面美化。加大“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释放空间,增加公共停车设施供给。老旧小区改造要因地制宜,配建一定比例的停车设施。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居住小区等土地使用权者挖潜增建立体停车设施,尽快补齐停车难区域所欠“旧账”。

(四)科学合理配建建筑物停车位。加强建设项目管控,严把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等关口,保证新建、扩建、改建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符合相应配建标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未按规划许可要求配建停车设施的,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核发不动产权证。严格排查整治建筑配建停车位挪用行为,市县(区)停车设施主管部门每两年核查一次,确保停车供给。根据城市综合交通发展水平,定期对停车位配建标准进行动态调整,适度提高住宅停车位配建标准,确保新建停车设施不欠“新账”。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研究出台相关优惠政策,降低公共停车设施用地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政府投资利用城市公共设施(公园、绿地、广场等)地下空间建设非营利性公共停车场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对于建设机械式停车设施的,可参照相关特种设备安装标准执行。停车场权利人可依法向停车场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政策,积极做好停车场登记发证服务工作。停车设施可依法设置广告。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减免机械式停车设施的年检费用政策,切实降低经营者的成本。在满足消防、安全及周边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并处理好周边关系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停车设施退地界及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间距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停车设施产业发展的鼓励政策一并执行。

(六)保障停车设施建设资金。完善城市停车设施产业发展投融资平台建设,有条件的城市按照市场化方式研究设立停车产业基金,加大停车设施专项债券发行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参与公共停车设施投融资建设,降低政府承担债务风险,促进停车设施产业化健康发展。各地市要对公共停车设施及老旧小区改造中新增的停车设施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省级有关部门要在相关政策中予以资金支持。单独建设、超配建及结合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制定规费减免、税收返还、减税降费等优惠政策。

(七)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符合本地实际、可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加大执法管控力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加快停车设施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有效惩戒不良经营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强化对停车设施运营商、投资商的监管,规范停车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及管理活动。

(八)积极推进智慧停车系统建设。加大物联网、人工智能、车路协同、无感支付等新技术应用,实现停车信息查询、停车位预定、停车泊位诱导、停车便捷收费等功能,提高停车设施周转率。鼓励引导个人、企业、单位等停车设施资源错时共享使用,对开放错时停车的个人、企业、单位要纳入城市智慧停车系统管理,各地市要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全面提高停车资源使用效率。

(九)严格治理居住区消防通道占用行为。各地要清理清查占用居住区道路停车行为,规范居住区停车秩序,任何设施和车辆不得占用居住区的生活通道和消防通道。对小区内部现有停车泊位进行整合利用,通过增建立体停车设施等方式,改变居住区道路停车现象,确保居民出行和消防通道畅通,提升居民幸福指数。

(十)实施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土地利用性质与强度、交通设施供应水平、交通出行特征等因素,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城市外围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实行低收费。制定和调整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综合地理位置、供需关系、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开展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形成合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十一)优化公共停车设施经营环境。进一步规范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泊位设置不得占用人行道,保障通行路权,保证人行道的连续性、安全性;区域内路外停车位能基本满足区域车流量停放的,不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着重增强路外停车设施布局,优化路外公共停车设施经营环境,不得乱停乱放和私自占用公共停车设施,对占用公共资源非法私划私设及违章停车的现象要加大执法力度。合理调控临时停车需求,对残疾人车辆、出租车、物流车辆、公厕周边等特殊停车需求,要规范设置专属停车泊位并限时停放。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停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成立城市停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负责统筹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完善专项规划,落实用地保障、资金补助、阶梯化收费等政策,加大投融资平台建设、产业基金管理及专项债券发行力度。

(二)强化工作推动。各地市要建立健全推进停车产业化发展的长效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停车设施建设中的有关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夯实工作责任,确保停车产业有序发展。制定停车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和年度工作实施方案,下达建设目标任务,建立考核机制。要按照“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的原则,选择停车供需矛盾较为突出的集中连片区作为试点区域,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夯实区、街道两级责任,着力加快停车设施新建、增建、改建力度,推进智慧化平台应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强化示范带动,放大区域效应,促进城市停车产业化发展。

(三)严格督查考核。将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评体系,在任务完成、推进措施、协调保障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对阶段性工作进行讲评通报。对于完成任务较好的给予奖励,促进停车设施建设工作有序开展。

(四)注重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停车设施建设相关鼓励政策,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停车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城市停车设施建设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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