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为切实加强村镇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健全机制,落实责任,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村镇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村镇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行分类管理
(一)本通知所指村镇建设工程是指在本省城市、镇(乡)和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二)公共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居民(村民)自建三层以上(含三层)房屋等村镇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的建设手续。公共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安全监管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居民(村民)自建三层以上(含三层)房屋的施工安全监管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
(三)居民(村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监管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指导。
二、建立健全村镇建设施工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村镇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将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责任落到实处。
(五)建立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日常巡查制度。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村镇建设安全工作的巡查和指导。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扩大监管工作覆盖面,建立起县(市、区)、镇(乡)和村委会相结合的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明确巡查人员及其职责,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六)加强村镇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要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排查和整治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防范村镇建设安全事故。特别是要加大对违法村镇建设工程及违规加层扩建工程的查处力度,通过宣传教育、联合执法、依法拆除等多种方式,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强化村镇建设工程施工各项安全保障措施
(七)认真落实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或个人要依法办理选址、用地、开工等手续,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村镇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组织竣工验收,并到批准开工的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八)要充实县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人员数量,提高监管人员专业水平。镇(乡)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村房屋建设及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职工作人员,按现行镇(乡)经费渠道保障工作经费。要注重发挥村委会在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便利性和积极性,由村委会协助对本村村民自建房屋安全工作进行日常检查。
(九)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工作,要利用多种形式,宣传国家和我省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普及村镇工程建设的基本知识,提高广大农民的安全意识,引导村镇建设工程向布局合理、设施配套、结构安全、经济适用的方向发展。
(十)对在村镇建设工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举一反三,确保村镇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