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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秦岭地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陕建规函〔2018〕109号

西安、宝鸡、渭南、汉中、安康、商洛规划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对秦岭北麓西安境内违规建别墅问题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的要求,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以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秦岭地区乡村规划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

各市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改革创新、全面有效推进乡村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87号)和《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改革创新、全面有效推进乡村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陕建发〔2016〕81号)文件要求,加快推进镇规划和乡村规划的编制,制定管用、实用、有创新性和针对性的规划内容,并依据经批准的规划做好乡村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秦岭地区镇规划和乡村规划报请批准前,应由市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严格按照《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以及当地有关保护法规和规划的要求进行技术审查。秦岭区域镇规划和乡村规划按照程序批准后,应报市政府备案。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申请企业、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要严格按照《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对经审查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加强对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

要严格按照《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对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住宅需要申请宅基地的,应当先向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据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宅基地使用批准文件进行定点放线后,村民方可开工建设住宅。

要加强对村民住宅设计、建设的指导,向村民推荐设施完善、使用功能齐全、布局合理、造型多样、体现地域、体量适度和民俗特色,符合不同经济水平村民需要的住宅设计及农家乐建设方案。

三、加强对村民住宅违法建设的查处

市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规划行政主管的监督检查,指导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监督,并严格按照经依法批准乡村规划和建设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建设。对未经村民委员会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严重影响乡村规划的,应严格按照《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进行依法查处。各市要对秦岭范围内违建进行拉网式排查,造册登记,形成问题清单,对辖区违建逐一摸排,发现一处、查处一处、拆除一处,彻底消除任何可能破坏秦岭生态的违法建筑,坚决打赢秦岭保卫战。

其他设区市也要参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本地区乡村规划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