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全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着力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切实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努力实现全省建筑业追赶超越、持续健康发展。到2020年,全省特级企业总数跨入全国前列,新增一级资质企业150家,年产值超过100亿元的企业10家以上;实现建筑业增加值占GDP比重8.5%以上,建筑业外向度达到40%左右;新增省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5个,获得国家级工法、专利50项以上,新创鲁班奖不低于25项,劳务用工制度改革和装配式建筑发展取得明显成效。
二、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
(一)优化资质资格管理。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权限,全面推行电子化审批,试行建设工程企业和个人电子资质资格证书,简化企业资质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适当放宽岗位证书、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精简注册认证环节,缩短发证、认证时限。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有序发展个人执业事务所,加大对执业人员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资格挂靠行为。
(二)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整合完善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诚信监管平台,制定建筑行业诚信评价办法,实现企业和人员信息、工程建设信息、信用信息实时更新,并及时将相关信用信息汇集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建设、工商、税务、人社、金融、司法等各类信息共享互认。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在资质许可、招标投标等环节的应用,实施分类动态监管和差别化管理,健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守信处处受益、失信处处受限”的市场环境。
(三)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以国有投资为主、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全部纳入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面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推行网上异地评标。对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非政府投资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完善工程招标“限高保低”管理办法和中标备案制度,整合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各地要结合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配齐配强招投标监管队伍,加强招投标全过程监管。
三、改进工程建造组织模式
(四)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各地要研究制定推进智能和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具体措施,合理布局产业基地建设,加强基础和关键技术、建筑信息模型技术(BIM)的研究运用,积极培育产业化龙头骨干企业,努力实现建造方式从传统到现代的跨越发展。省级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解决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重大问题。将装配式建筑项目列为企业诚信评价加分范围,给予优先承揽工程项目、创优评奖等政策激励。到2020年,重点推进地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20%以上,2025年全省达到30%以上。
(五)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和政府投资工程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单位对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负总责。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合同涵盖的全过程各专业业务,可由总承包单位直接发包。推进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行分别计价、分别核算、各计其税的税收征管办法。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完善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配套管理制度,培育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
(六)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支持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积极培育一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鼓励拥有单项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积极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人员,开展工程全过程咨询服务。改革工程咨询服务委托方式,政府投资工程要带头推行全过程咨询服务,引导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咨询服务,鼓励在民用建筑项目中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
四、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七)强化质量责任落实。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实行“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追究。严格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夯实监理、监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整治规范建安工程质量检测市场,规范质量检测机构行为。探索建立工程质量担保保险制度和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问题的先行处置和赔偿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工程质量的激励约束作用。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坚决纠正竣工验收把关不严、不按行业规范验收等突出问题,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依法合规经营,严格落实分户验收制度和工程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
(八)推进质量管理标准化。增加政府对标准编制的投入,加快编制适合陕西历史文化、时代风貌的设计标准,积极培育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建立建筑标准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强制性标准与其他标准相结合的标准体系。健全全省建设标准专家委员会,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提高标准编制的质量和水平。以创建文明工地为抓手,开展标准化示范活动。
(九)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创新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模式,以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高支模等为重点,深入推进“六位一体”的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推行塔吊、施工电梯等大型设备和安全执业人员联网监管,建立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层级考核制度。健全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强化质量安全信用惩戒。
(十)提升监管水平。全面落实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强化政府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关键部位和工程竣工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完善监理单位向监督机构定期报告工程质量情况的制度,落实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各地要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监管力量不足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五、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十一)建立开放有序的市场。严格落实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有关规定,对省建筑市场诚信监管平台可查询的省内外建筑业企业,各市(区)、县不得变相设立审批、备案等准入条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职能部门要结合日常业务办理和市场监管,及时采集各类信息,加大资质动态考核和现场检查的力度,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肢解发包、转包、非法分包、资质资格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市场清出管理。
(十二)全面推行双向担保制度。严格执行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的担保制度,工程建设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要向对方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单位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无法提供履约担保的承包单位不得参与投标。对采用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原则上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限高保低”办法,承包单位要按照招标最高限价提供履约担保,防止恶意低价中标。
(十三)从严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和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机制,形成统一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设项目的审计督导,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对有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严格执行预付款制度,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后、正式开工前,应当向承包单位支付不低于合同总额 10%的预付款,重大工程项目要根据工程进度按期预付。
(十四)下大力减轻企业负担。严格执行中省有关建设工程领域保证金的规定要求,不得擅自设立法定之外的其他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拒收建筑业企业提供的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或采用工程质量担保、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严格规范各类涉企收费,大力推进政府投资工程欠款的清理偿还工作,坚决制止发生新的拖欠,切实保护承包企业根本利益。
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十五)加大建筑人才培养力度。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通过政策优惠、财政补贴等方式,加强建筑行业高端人才、产业化人才和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做好建筑工人岗前培训工作,特级企业、具备条件的一级总承包企业和社会机构可组织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完善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突出实践能力和专业知识考核,对长期从事工程技术、管理的人员减免考试科目。大力弘扬工匠精神,探索建立获得重大表彰项目负责人破格参评专业技术职称制度,组织开展建筑工匠技能大赛,评选 “三秦鲁班大师”。
(十六)推进劳务用工制度改革。改革建筑用工方式,在省内取消劳务资质,建立以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有工人为骨干、专业承包和专业作业企业自有工人为主体、劳务派遣为补充的多元化用工方式。鼓励施工企业将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转化为自有工人,引导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小微专业作业企业,享受政府税收减免政策,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在建筑行业就业创业。推行企业用工实名制管理,加快推进建筑用工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实现建筑工人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工资支付、诚信记录及用工信息等互联共享。
(十七)切实维护工人合法权益。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用工单位要与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要将返还的劳保统筹费专项用于建筑工人社保缴纳,企业或个人缴纳的建筑工人城镇职工社保和城乡居民社保,在资质许可中予以认可。实行建筑工人工资月清月结制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工资支付和监督责任,为建筑工人工作、生活提供可靠保障。将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和法人列入黑名单,给予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
七、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十八)大力扶持培育龙头企业。加大对龙头骨干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企业之间兼并重组,培育指导龙头企业上市,大型骨干企业升级、增项和分立、成立子公司时在资质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对建筑业企业入库产值较上年增幅超过本地当年GDP增速的,应当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发展。相关部门要对重点扶持企业在建立技术中心、申请工法、专利及国家、省级奖项等方面优先受理和推荐,支持企业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自主品牌效应。对获得国家、省市优质工程和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晋升特级和一级总承包资质的,各地要制定相应奖励办法,激发企业争先创优的积极性。
(十九)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出台支持贫困县建筑业发展扶持政策,引导大型龙头企业与贫困县民营建筑企业开展一对一帮扶,“以大带小”共同发展,吸引当地农民工就业。有序推进国有和集体建筑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原企业在职职工自愿离职的,通过建筑行业劳保统筹费用一次性补偿解决职工社保问题。信用好、实力强的优势民营企业享受与龙头骨干企业的同等扶持政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金融等部门要创新投融资方式,积极搭建优势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龙头企业合作的平台,切实帮助民营企业破解投融资渠道不畅、拓展市场能力不足的问题。
(二十)支持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各地要制定引导扶持政策,吸引央企、省内外大型优势企业在行政区域内设立总部或成立子公司,优先保障企业落户所需的生产生活用地。央企或外省大型骨干企业在陕落户的,参照我省优势企业给予重点扶持。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具有区域特色的建筑产业园区,整合装备制造、建材生产、设计咨询、资金物流等要素,引导建筑业企业集聚发展,努力形成当地经济新的增长极。
(二十一)鼓励企业“走出去”发展。结合国家“一带一路”战略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加大对我省建筑企业拓展境外市场的支持力度,给予企业承接境外工程项目前期费用补助、贷款贴息、对外投资合作保险费补助、境外安全保障费用补助、保函费用等方面的扶持。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我省企业对外承包业务,加大建筑企业境外承接工程业务政策性信用保险的支持力度,降低企业收汇和融资风险。通过举办银企合作对接会、对外企业推介会等形式,加大统筹推进力度,跟踪解决企业在省境外承包工程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营造良好的外部市场环境。
全省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工作,充分认清加快建筑业改革发展对于吸纳和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拉动相关产业发展、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省级相关部门要加大指导、协调和支持力度,积极破解制约建筑业改革发展的“瓶颈”问题。各市、县政府要切实把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紧抓当前扩大内需机遇,采取有力的措施积极推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不断推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相关行业协会要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发挥好规范行业秩序、建立从业人员行业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自律作用。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各市(区)、省直管县要将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具体措施书面报省政府办公厅,并抄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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