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勘察设计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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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登载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勘察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 陕建发〔2015 )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规划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工程勘察企业:
    根据住建部《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以下简称《标准》)和《建设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关于工程勘察资质换证的通知》(建办市函〔2014〕717号)文件精神,我厅决定开展陕西省工程勘察资质换证工作,本次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确保换证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及标准
    对按《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核发的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按照《标准》和《实施办法》进行换证审查。住建部和我厅颁发的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均在换证范围之内(海洋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暂不换证)。
    二、换证申报材料要求
    企业申请换证需提供的材料要求
    1.《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含《企业基本信息表》),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并上报;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注册人员提供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已申请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但未批准的人员,提供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或变更注册申请表);
    6.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8.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前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的事业编制的注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三、换证程序
    1.持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的综合甲级、专业甲级工程勘察企业应在2015年1月31日前,通过住建部网站下载“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与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材料,向我厅提出换证申请。
    2.持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乙、丙级工程勘察企业及中央在陕、省属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企业应于2月28日前上报换证申请材料并通过陕西建设网,登录“陕西省标准定额协同管理平台”上报电子资料。
    3.换证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厅便民综合服务中心,我厅将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的换证材料进行审查,在省厅网站公示审查意见、公告审批结果。
    4.我厅将于2015年3月30日完成全部换证工作的审查、公示及公告工作。
    四、有关要求
    1.按原《标准》核发的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自2015年7月1日起自动失效。未按本通知规定的时间提出换证申请或经审查未同意的企业再次申请工程勘察资质的,按照《标准》和《实施办法》的规定,按首次申请办理。
    2.工程勘察企业应按照《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要求的内容如实填报换证申请,企业法人代表应在申请表上签字承诺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或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不予许可,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工程勘察资质换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标准定额处联系,联系电话:(029)87294026。
 
附件:
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4〕717号)    (略)
2.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略)
3.建设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