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勘察设计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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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登载
关于贯彻落实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12号)
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城市建设管理局(市政委、市政局、园林局、公用事业总公司)、房地产管理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规划局,韩城市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通知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坚决落实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认真做好各项落实承接工作
  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国发〔2012〕52号)涉及建设行业的行政审批事项6项。其中,取消4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2项。2013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的目录中,建设行业取消1项行政审批。2013年7月20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陕政办发〔2013〕64号)的目录中,下放涉及建设行业部门的1项。
  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的项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相互加强沟通和衔接,确保承接和下放工作落实到位。“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一并纳入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范畴进行审批。(具体见附件)
  二、切实加强全省建设行业行政监管,努力提升管理水平
  要坚决贯彻落实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采取跟进和配套措施,尽快制定相应的监管办法,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凡是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做到坚决取消,不得存在违法将行政审批项目转交有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继续进行审批,不得将行政审批项目拆分、合并或者重组以新的名义替代审批,更不得以事后备案、核查、核准、审核等形式改头换面、变相进行审批。
  对省厅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地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抓紧制定审批管理办法,要明确审批机关、审批对象、依据、时限、内容、条件和审批流程,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切实做到依法审批,高效审批、责任审批、廉洁审批。
  三、坚持统筹规划与分步推进相结合,对条件成熟的行政审批项目,采取跟进的方式逐步下放和取消
  根据省编办(陕编办函{2013}191号)文件的精神,省厅将按照清理的基本原则,2015年底以前以下放方式为主,采取取消、规范等方式进行清理。今后,除保留项目纳入《省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对具有审批性备案、评估、认证、登记、年检、验收、确认等管理事项无明确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均不得再实施行政审批。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