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财政局,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财政局,咸阳市集中供热办公室、财政局,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延安市城市管理局、财政局,榆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12号)和《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14年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财建〔2013〕604号号)要求,为了规范我省供热计量改造项目的管理,确保改造项目顺利实施,现就认真做好我省供热计量改造项目申报和验收等相关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2014年度供热计量改造项目申报工作
各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要在摸清本地区既有居住建筑基数的基础上,及早着手,部署2014年度供热计量改造项目申报工作。所申报的项目一定要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选择2007年10月31日前竣工,不属于城市拆迁范围,具有改造价值,且投入少,效益明显的项目,以独立锅炉房或换热站为单位成片实施改造。单个改造项目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0000平方米。项目申报单位要填写《陕西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申报书》(附件1),并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改造方案。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发改等部门,并邀请专家对拟改造项目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和评审。经评审通过的项目,方可列入2014年改造项目,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14年2月15日前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项目申报书、本市改造实施方案作为附件一并上报。改造项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必须确保实施。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由供热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正式行文报告。
为发挥示范引导作用,更有效推动我省供热计量改造工作,2014年拟选择面积在2到5万平方米,能全面实施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的住宅小区作为供热计量改造示范工程,省财政按中央奖励资金1:1的比例配套资金。请各市县尽快选择项目,积极组织申报。申报资料请于2014年1月10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省上将筛选确定具备实施条件、示范效果好的项目作为2014年度省级供热计量改造示范工程项目。所申报的供热计量改造示范工程项目,一定要提供该项目的能耗基础数据,没有现成数据的,要在本采暖季做好能耗基础数据的收集工作。
二、切实做好2013年度供热计量改造项目验收工作
各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验收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2013年度供热计量改造项目验收工作。在改造项目竣工并运行完一个采暖季后,项目实施单位先要自行进行自检,确定达到验收条件后,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报告包括改造项目基本概况、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及技术要点、改造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及工程建设质量情况、改造项目管理情况、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情况、施工图图纸及有关附件、改造项目技术经济及节能效果分析等7个方面的内容。同时认真整理验收资料,装订成册(一式3套)。各市供热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能效测评机构,按照相关程序和步骤,对本地区改造项目逐个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填写《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登记表》(附件2)一式3份,加盖供热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印章,连同项目验收资料于2014年5月底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对未实行按计量收费的改造项目,视为不合格项目,不予通过验收;对其他验收不合格项目,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条件具备时重新组织验收。对不按要求和时限组织验收的城市,不予拨付省级奖励资金。
三、建立供热计量改造月报制度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关于建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重点工作进展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建科节函〔2013〕159号)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从2013年10月起,每月10日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报送上月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供热计量改造。从2013年11月起,各市供热主管部门要于每月7日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书面报送本市上月供热计量改造的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附件3)。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