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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登载
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建发[2013]229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建局,有关企业: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3〕10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同时提出具体要求,一并抓好落实。
  一、认真组织学习,做好《通知》宣贯工作。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通知》,深刻理解把握精神实质,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充分认清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委托省厅实施,是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是方便服务企业、提高审查效率的举措,从而增强落实《通知》精神的自觉性和紧迫性。
  二、按照规定要求,做好资质资格延续。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由住建部审批资质资格的建筑工程企业,凡有效期在2013年10月1日后到期的,按照具体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时限进行资质资格延续,企业资质资格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三、结合本省实际,做好资质审批申报。根据住建部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及时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申报程序进行了调整规范,从2013年8月13日起实施。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做好企业资质审批申报工作(详见陕西建设网办事指南)。省厅将对各设区市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批审查工作进行抽查,对于违反规定的予以通报,并严肃进行查处。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3年8月16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方便服务企业,提高审查效率,经研究,决定将部分由我部负责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计与施工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工作委托各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省级主管部门”)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由我部负责审批资质资格的建设工程企业,凡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13年10月1日(含)后到期的,其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工作交由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二、企业资质资格延续申请材料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各建设工程企业应通过我部网站下载“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与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各省级主管部门。
  三、各省级主管部门应按现行资质资格标准和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时限完成审查工作(包括公示和受理申诉、调查举报等),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在审查结束后5日内,按资质类别分别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并附汇总表上全部企业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报送我部。
  四、我部将根据各省级主管部门的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同意延续资质资格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
  五、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资质延续审查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审查工作要求,规范审查工作程序,保证审查工作质量。
  我部将对各省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工作定期进行抽查。对于违反规定或审查不严导致不符合延续条件的企业通过资质资格延续的,我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对不符合延续条件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资格。
  六、企业资质资格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在其有效期届满后1个月内将企业名单上报我部。
  七、涉及我部审批的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消防等方面的资质,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申请由我部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其资质延续审查工作仍由我部组织实施。
  八、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所属单位的资质延续审查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