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勘察设计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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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登载
关于加快推进我省绿色建筑工作的通知(陕财办建[2012]231号)
  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我省建筑节能,加快发展绿色建筑,促进城乡建设模式转型升级,现就推进我省绿色建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意义
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我省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以绿色、生态、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加大绿色生态节能技术的推广力度,发展绿色建筑,能够有效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建筑产业优化升级,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模式,破解资源环境对城镇化发展的约束等难题与矛盾。各地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快推进我省绿色建筑工作。
二、推广先进高效的绿色生态技术和产品
发展绿色建筑,应当采取适用的工程技术措施。各地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气候条件,推广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先进高效的绿色生态技术和产品。当前,要重点支持和推动太阳能光电光热、热泵采暖空调、雨水收集利用等技术产品的应用。
鼓励利用建筑物屋面、墙面建设“自建自用”型分布式太阳能光伏系统。在城乡道路、广场及学校、政府机关、居住小区等公共区域,优先采用太阳能照明。鼓励中高层居住建筑及医院酒店等热水日使用量大的公共建筑,建设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使用高强钢、高性能混凝土、防火与保温性能优良的建筑保温材料等绿色建材。鼓励采取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产业化建设方式,推广新型建筑体系,推行菜单式装修。开展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实现施工过程中垃圾的减量化和资源化。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根据技术进步、产业发展等状况及绿色建筑建设需求,适时制定发布相关技术、产品推广公告、目录,引导绿色建筑技术与产品的应用。
三、积极推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各地要加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组织力度,采取自愿性标识与强制性标识相结合的方式推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对一般住宅和公共建筑,采取财政资金奖励等方式引导和推动,推行绿色建筑标准,实行自愿性评价标识。对财政资金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城市新区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逐步实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识,以点带面,积极有序地推进绿色建筑的发展。
各地在推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时,要把实行强制性标识作为重点,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绿色建筑标准强制性实施的时间、区域、建筑条件,加快工作步伐。西安市、西咸新区、杨凌示范区要在2012年8月31日前公布具体实施方案,率先推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识制度。
四、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促进绿色建筑发展
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的项目,经国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取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简化建筑节能审查备案手续,加快施工许可审批流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给予适当减免,具体减免的额度,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达到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的,推荐申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
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的项目,达到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的,除享受国家奖励资金补助外,省财政给予配套奖励。对达到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的,经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的能效测评机构对项目实施量、工程量、实际性能效果进行评价,符合标准的,省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2012年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二星级绿色建筑4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三星级绿色建筑80元/平方米。省财政对一、二、三星级绿色建筑的奖励标准,分别为每平方米10元、15元、20元。
省财政将奖励资金拨至相关市县财政部门,由市县财政部门兑付至项目单位。对公益性建筑、商业性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奖励资金兑付给建设单位或投资方。对商业性住宅项目,奖励资金30%兑付给建设单位或投资方,70%兑付给购房者。兑付给购房者的奖励资金,在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具体补助标准、面积和奖励资金数额,抵扣购房款项,并由建设单位或投资方凭借购房合同等相关文件与当地财政部门进行清算。
绿色建筑可优先推荐申报长安杯、鲁班奖。对于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使用本省光伏组件产品的项目,可同时享受光电单项技术应用财政政策。
五、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规模化发展绿色建筑
城市新区建设,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要体现绿色、生态、低碳理念,提出目标要求。对新建建筑全面推行绿色建筑标准,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达到30%以上,2年内绿色建筑开工建设规模不少于200万平方米的绿色生态城区,中央财政审核给予资金定额补助。资金补助基准为5000万元,具体根据绿色生态城区规划建设水平、绿色建筑建设规模、评价等级、能力建设情况等因素综合核定。
对新建建筑全面推行绿色建筑标准,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达到30%以上,2年内绿色建筑开工建设规模介于100-200万平方米之间的绿色生态城区,除享受国家、省单体建筑奖励政策外,省财政给予每个绿色生态城区100万元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绿色建筑建设增量成本及城区绿色生态规划、指标体系制定、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及能效测评等相关支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城市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六、加强对绿色建筑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把绿色建筑作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内容,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按照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要求,制定发展规划,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健全工作制度,加强标准规范、技术进步、产业支撑、认证评估等方面的能力建设,建立完备的绿色建筑发展推广机制;以新建单体建筑评价标识推广、城市新区集中推广为手段,推广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先进高效的绿色生态技术和产品,提升建设领域绿色发展水平。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作为绿色建筑工作的负责部门,要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完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采取规划引导、示范宣传等多种措施,充分调动勘查设计、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企业的积极性,引导绿色建筑的设计、开发与建设。在城市规划和重点区域规划设计中,要明确绿色建筑建设的指标要求。在工程项目的规划、施工等行政审批环节,要提出绿色生态技术和产品的应用要求。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加强绿色生态技术和产品的工程质量监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绿色建筑中省奖励资金申报及拨付的管理;建立健全本地区的财政政策,在安排年度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资金时,要优先落实绿色建筑奖励引导资金。
 
省财政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