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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登载
住建部:24年1月1日起,企业业绩必须录入四库一平台

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提出:

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

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以实地核查、遥感卫星监测等方式抽查复核项目信息,加大对虚假信息的处理力度,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自2024年1月1日起,资质申报业绩必须录入四库一平台!

自2024年1月1日起,由住建部审批的施工、设计、勘察、监理等全部资质申报,业绩必须录入全国四库一平台,且业企业业绩必须为A类,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四库一平台无业绩将不再受理资质审批申请。

注意,此条内容是由住建部负责审批的全部资质,并不是只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级资质,凡是住建部审批的资质类别均须入库。

其中施工资质7类: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二升一、一升特必须要入库。

此外,多省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省级监管平台”,由省级平台根据相关要求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交通、水利、通信、电力等专业厅局项目参照上述录入及申请流程,上报业绩由各专业厅局登录“省级监管平台”审核确认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平台”。

原住建部负责资质审批的资质类别只有两项资质类别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升一级资质申报要求为A级业绩,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升特级资质没有要求业绩等级,那么住建部通知发布后计划资质升级申报的企业要注意了,除房建、市政总包二升一级资质外,其他均面临这挑战,但是2023年9月15日-2023年12月31日为资质申报的窗口期,除房建、市政资质外其他的目前还没有要求录入平台,注意通知要求的是业绩2024年1月1日起才执行,如果业绩没有入库的其他项资质类别的企业可以着手资质申报准备工作,赶上升级的末班车。如果赶不上末班车自2024年1月1日起,资质申报难度将更加艰难。(注:除资质申报外业绩入库要求外其他的均是2023年9月15日正式实施,房建市政总包资质升级按原政策通知要求执行。)

注意:目前资质申报有两种申报途径,一种是建管平台,也就是说业绩已经录入到了四库一平台,切已经达到标准要求。第二种就是业绩没有在平台上,且企业还想资质赶到2023年12月31日前申报的,可以选择核查意见这种方式申请。因为住建部文件中明确说明:

四、完善业绩认定方式。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

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

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具体申报方式如下:

各省业绩补录操作手册目录

北京、广东、天津、重庆、河北、河南、山西、安徽、云南、内蒙古、甘肃、青海、宁夏、西藏等14地,还没找到相应的业绩补录手册,后续我们会持续更新,有需要的伙伴,可以添加客服领取电子版。

A级业绩概念

首先讲一下什么是A级业绩。

业绩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A、B、C、D四个等级。详情如下: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分级管理规则

数据分级的主要依据为数据产生或审核的行政主管部门层级。分级对象具体到工程项目各业务环节,同一工程项目的不同业务环节信息可根据具体情况定为不同的数据等级,对工程项目整体不设置数据等级。数据分为A、B、C、D四个等级:

这样区分就很显而易见了,审批认定等级越高,对企业申报升级就会越权威,也就为什么各地省厅在认定企业升级时会要求异地业绩必须为A级业绩了。

A级业绩全认定流程

如何才能把业绩等级审批到A级业绩?

下面就来给大家分享一下A级业绩全认定流程:

一、企业需在施工地住建主管部门进行施工备案,领取企业在当地的企业CA锁。

二、CA锁开锁,录入企业基本信息,找到需要办理的业务“历史业绩补录”。

三、基础资料的录入,把业绩的各项指标,五方六项信息按照要求填写完整,包括标点符号,在填写时,为方便系统采集完整,尽量把系统上的项目全部填写完整。

四、基础资料填写完成后提交区、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3到5个工作日审批完成;当审批完成,系统会自动上传到认定环节,认定大概也需要3到5个工作日完成。完成区、县级审批和认定后该条业绩上传四库就可以定为“C级”。

五、完成C级认定后,再继续提交市级审批,同样还是先审批,后认定,时间上也是3到5个工作日完成,当完成C级审批和认定后该条业绩直接上传四库的话认定等级显示就是“B级”;这里要注意的是在系统上已经认定的业绩资料是否采集完整,如果不完整需要及时补充和佐证,否则在审批环节就会以资料不完整驳回审批申请。

六、完成B级业绩认定后,继续提交省级审批申请,省级审批和认定时间周期在5到15个工作日,期间同样也要把在系统的所有资料再次核实检查再提交申请;审批完成后就是认定,认定通过为A级业绩,不通过为B级业绩,不通过的话可以查看不通过原因再做资料修改和配合主管部门核查后再次提交就可以了。

审批流程图

为了大家更容易看懂审批的流程,给大家做了一个剖析图,大家可以作为参考:

以上就是A级业绩完整的审批和认定的完整流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工程业绩注意事项

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业绩都是资质申报、证书申请时需要提供的材料,那么哪些业绩是不被认可的呢?

哪些业绩不能认定为有效?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规定:

1、单位工程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能作为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业绩考核。

2、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业绩考核。

(注:《建筑法》第二条写明,配套工程是指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3、超过时限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8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3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

4、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注: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5、项目负责人不规范执业

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6、保密工程不得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7、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

8、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不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跨度业绩考核。

9、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10、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需要注意:

1、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单位工程,只作为一项指标考核。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业绩要求的“×类中的×类”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

如:建筑工程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4类中的2类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高度、层数、单体面积、跨度等4类考核指标中至少应满足2类,否则即为业绩不达标。

3、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条件。

4、企业以施工总承包方式承接的工程,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均可作为其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5、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以企业依法单独承接的专业工程业绩考核。

此外,在资质申报过程中,与业绩相关的、出现频率较高的“不通过”原因有以下几点,供大家参考!

1、合同显示工期总日历天数与中标通知书显示工期不符,存疑,不予认定。

2、工程合同工期、计划竣工时间与实际竣工日期跨度较大,存疑,不予认定。

3、所有业绩竣工日期与验收日期为同一天,不合常规。

4、所有业绩中项目完工时间与合同约定竣工时间完全一致,且竣工验收时间刚好也在同一天,不符合国内项目施工常理和实情,存疑,不予认定。

5、中标通知书早于图纸设计时间。

6、业绩工程的合同无签订日期,无效合同。

7、业绩图纸的出图日期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不一致,存疑,不予认定。

8、业绩工程的设计图纸上的建设单位同中标通知书和验收表、合同上的建设单位不一致,不予认定。

9、项目设计负责人的签字在施工图纸图签与竣工验收中不一致,存疑。

10、图纸中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与竣工报告中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不一致,存疑,不予认定。


11、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均无记录,非有效业绩,不予认定。


12、业绩规模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不予认定。


13、业绩数量不达标。


14、建筑面积不足。


15、建筑面积与图纸总建筑面积不一致,存疑。


16、业绩未提交各层平面布置图,面积无法考核,不予认定。


17、业绩超注册专业范围,不予认定。


18、业绩为超资质承揽,不予认可。


19、业绩未体现特定指标,不予认定。


20、工程真实性存疑。


21、设计图纸出图专用章、建筑师个人执业印章不清晰,图纸存疑,不予认定。


22、工程承建单位非申报单位,不予认定。


23、所附图纸均不规范(非完整图纸),不予认定。


24、设计部分不予认定。


25、提供业绩中未提供图纸,无法反映考核指标,不予认定。


26、业绩竣工验收证明中的验收结论栏内容为同版复制,不予认定。


27、所有业绩中竣工验收报告里没有合同结算价款,存疑,不予认定。


28、业绩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无造价人员签章,存疑,不予认定。


29、业绩均未按要求提供合同专用条款,不予认定。


30、业绩工程项目资金来源均为财政拨款,合同中均不显示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存疑,不予认定。


31、各项政府投资项目均未招标备案,存疑,不予认定。


32、业绩工程的中标通知书中明确为招标工程,但在施工合同中注明为非招标工程,前后矛盾,不予认定。


33、提供的资料不能证明项目建设期间变更增加层高手续依法合规,不予认定。


34、未提供竣工验收证书或工程试运行证明。


35、业绩工程的审计报告存疑。


36、业绩工程的施工合同中造价大小写不一致,存疑,不予认定。


37、所有代表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时间跨度从2009年到2016年,格式雷同,存疑,不予认定。


38、业绩工程的中标通知书签字盖章不清晰。


39、代表业绩的竣工验收报告中的工程概况内容有误,存疑,不予认定。


40、结构类型与建筑设计说明不符,存疑,不予认定。

陕西:资质系统已与学信网、人社部、社保系统正式联网


厅级资质审批系统已与学信网、人社部、社保系统正式联网。


申请办理各类资质审批事项的企业需要注意了,尤其是频繁挂证的人员,社保不唯一,学信网查不到学历,人社部系统职称查不到的,将会影响各类申报业务。


2023年11月17日陕西省住建厅发布了《陕西省住建厅行政审批服务平台用户操作手册》。

新系统上线后,建筑业施工企业常用的功能新系统有哪些重要变化:


新系统与工商、人社(社保)、教育(学信网)和公安(身份证信息)联网,交换共享数据;

资质系统2023年10月24日升级,直接链接学信网的国家系统,人社部12333、社保系统正式联网,新办或者增项必须满足人员在本单位满足三个月社保证明,对技术总工业绩要求明确。资质人数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22号部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配备,二级资质成本增加。

浙江明确:明年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省级监管平台”!

11月14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明确:


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省级监管平台”

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或“省级监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

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或“省级监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

查看全文:浙江省住建厅:资质有效期自动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住建部建市规〔2023〕3号文中业绩要求的摘要:

01




完善业绩认定方式


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


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02




强化平台数据监管责任。


全国建筑市场平台项目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以实地核查、遥感卫星监测等方式抽查复核项目信息,加大对虚假信息的处理力度,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03




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人员考核要求


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编者注:


本条意义重大,之前住建部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这个文件出台,以后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等资质又要满足资质标准中的注册建造师人员数等指标要求了。


查看全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04




加强信用管理


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



以上图片内资质类别自2024年1月1日起其企业申报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四库一平台无业绩将不予受理资质申报业务。其中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必须满足资质标准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住建部建市规〔2023〕3号全文:重磅!住建部:9月15日起,收回15省下放资质审批权限!申请施工一级需满足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发布,这是继2023年2月PPP模式停库清查以来首次发布的重要文件,提出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明确2023年2月清理核查前未完成招标采购程序的项目及新PPP项目均按新机制执行,并从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合理把握重点领域、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明确管理责任分工、规范建设管理和加强运营监管等方面提出稳妥实施新要求。